組別︰人事室職員 | 發佈日期︰2025/11/14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5日府人考字第1140311319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1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函辦理。行政院業訂定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並落實下列事項:1. 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2.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宣導圖卡、相關規定及通報表如附檔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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