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組別︰人事室職員 | 發佈日期︰2025/06/12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6月9日桃教人字第1140052710號函辦理。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且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本校同仁如為此類人員,請向人事室提出補繳申請。
詳請參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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