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閱規則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借閱規則 一、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借閱館藏資源、促進圖書有效管理,特訂定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圖書館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在學學生、教職員工子女、畢業校友、退休人員、家長志工、館際合作學校教職員工,均得依本規則借閱本館館藏資源。 三、讀者應憑證借書,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持服務證辦理借書。 (二)在學學生持學生證(桃樂卡)辦理借書。 (三)教職員工子女持借書證辦理借書。 (四)畢業校友及退休人員申請借書證者,應繳納保證金 1000元。保證金於辦理退證時,無息退還。 (五)家長志工持識別證辦理借書。 (六)館際合作學校教職員工持借書證辦理借書。 (七)個人之服務證、學生證或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以避免影響本人借閱權益。 四、借閱權限如下表所示: 讀者身份 圖書 過期期刊 視聽資料 借閱期限 續借期限 預約 教職員工10冊10冊10張21天7天10冊 在學學生5冊5冊5張14天7天5冊 志工學生一8冊8冊8張14天7天8冊 志工學生二7冊7冊7張14天7天7冊 圖書股長6冊6冊6張14天7天6冊 新生3冊3冊3張14天7天- 教職員工子女3冊3冊3張14天7天1冊 畢業校友3冊3冊3張14天7天1冊 退休人員3冊3冊3張14天7天1冊 家長志工5冊5冊5張14天7天5冊 館際合作學校教職員工10冊10冊10張21天7天10冊 教學專用20冊10冊10張45天-- 班級借閱150冊50冊10張30天-- 五、借出圖書應如期歸還,每冊逾期 1 天停借 1 天,並以所有逾期冊數統計停借天數。 六、學生每冊逾期 14 天,以警告乙次懲處。 七、本館遇有盤點、整理、改編、裝訂圖書或其他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 八、讀者可上網預約借書,並依指示時間到館借書。預約書籍保留 3 日(不含假日);若未於保留期限內到館借書,將自動失效,以供其他讀者借閱,或轉至下一順位預約讀者。 九、三樓參考工具書、校內出版品及當期期刊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出借;如有特殊需求(如:準備科展),請另行洽詢流通櫃檯。 十、圖書借出前,應自行檢查有無損壞、缺頁、圈點、塗寫、折角等情形,視聽資料有無遺失或磨損情況,並向流通櫃檯人員反應;借出後應善加愛護,如確為讀者個人因素所致損毀,本館得斟酌實際情形要求賠償。 (一)賠償以賠償原借出之館藏資料為原則(該書含有附件如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並以正版為限),賠償相關事宜處理完畢後,始可辦理歸還手續。 (二)如無法購得原借出之館藏資料或附件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2. 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匯率換算後計價。 3. 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4. 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 1 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 300 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 3 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 600 元計價。未滿 50 頁者以 50 頁計價(報紙撕毀亦同)。 5. 未標明定價之公播版館藏每件以新臺幣 2,500 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500 元計價。 6. 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7. 視聽資料之外殼,以每件 80 元計價。 (三)讀者因上開情事,所賠償之資料已納入館藏,或賠償金及收據已由本館依行政程序繳納入庫後,不得請求還書、退款。 十一、遺失或毀損圖書,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賠償。遺失或毀損視聽資料,則依該資料之定價賠償;無定價或特殊資料者,依本館系統設定之參考價賠償。 十二、凡讀者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或辦理退證前,須歸還所借館藏資料,否則本館不辦理離校、離職或代辦退保證金手續。 十三、學生證遺失補辦務必於流通櫃檯留下個人資料,以備更新。 十四、學生若於上課期間閱讀圖書館所借書籍,遭任課教師制止並向本館反應,本館得逕行停止借閱權限 30 天。 十五、擔任本館學生志工達一定時數即擴充其借閱冊數,相關辦法請參考本館學生志工服務辦法。 十六、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教學專用桌遊借用規則 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圖書館教學專用桌遊借用規則 106.2.6 一、本校教師可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至流通櫃檯登記借用桌遊。 二、借用桌遊套數依實際教學需求而定。 三、週一至週五的 8:00 開放借用,當天 16:00 前須歸還。 四、每次借用桌遊須以整套為單位,不可拆組借用。 五、借出、歸還整套桌遊須當面清點,桌遊零件如有污損或遺失,須照價賠償,賠償辦法另定。 六、若逾期歸還,本館得依「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圖書館借閱規則」逕行停止借閱圖書、非書、過期期刊及借用桌遊權限。